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完成修订,自此民办教育实施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有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明晰路径。
民办学前教育在国家大力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和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背景下继续稳步前进。为完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任务,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具体措施有保证合理用地、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这是政府首次在文件中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概念,其实质是通过对民办园的分类扶持、分类管理,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权利。国家随后出台《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通过“综合奖补类”[4]项目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中央财政在“综合奖补”资金中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工作实绩给予奖补。例如,2011—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500亿元,其中“综合奖补类”项目资金为91亿元,投入到“校舍建设类”项目的资金达382亿元,[5]也就是说,国家将大多数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用相似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