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中国社会教育社:《中国社会教育社第三届年会报告》,6页,无锡,民生印书馆,1934。
[82] 《催缴社费》,载《社友通讯》,第1卷2、3期合刊,1932;《催缴社费》,载《社友通讯》,第5卷9期,1937。
[83] 《催缴社费》,载《社友通讯》复刊,第1卷2期,1947。
[84] 《中国社会教育社致张伯苓函》,梁吉生、张兰普:《张伯苓私档全宗 中卷》,979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9。
[85] (1)本社依社章第16条之规定,得收受社员之特别捐及社外机关团体个人之捐助。(2)捐款者得于本社社章第三条规定之本社工作范围内,指定其用途。(3)捐款者如不指定用途,其捐款一律储作基金。(4)以动产或不动产捐助者,应以当地时价折合现款计算。(5)本社收受捐款,由理事会负责保管,其被支用者,由理事会随时稽核。保管及稽核办法由理事会另定之。(6)本社收受捐款,于每届社员大会应提出收支报告书。(7)捐款人之捐额合于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第2条之规定者,除由本社请褒奖外,另定纪念办法如下:甲,捐款在一万元以上者,将捐款者之台衔题名本社之建筑物,或本社所设立之机关。乙,捐款在一千元以上者,将捐款者之肖像,永远悬诸本社事务所。丙,捐款在一百元以上者,将捐款人之姓名镌于铜牌或石碑。丁,捐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将捐款者之姓名,刊登本社社刊。(8)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施行。详见《本社收受捐款办法》,载《社友通讯》,第1卷6期,1932。